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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8类出资人不得拿回报
作者: 刘万永   发表时间: 2004-3-18 9:01:00   文章出处: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3月17日电(记者刘万永)  合理回报一直是民办教育投资者关注的热点。今天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出资人不能取得回报的八类情形。

  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出资人都不得取得回报: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

  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八、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