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7月25日讯 民办学校的教师将在职称评定、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待遇,民办学校的学生升学、就业也将与公办学校学生一视同仁。这些将在《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草案)》中得到明确规定。 今天上午,该草案接受了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审议。
截至去年底,北京市共有各级民办学校517所,在校生31万余人。北京市教委主任刘利民今天说,本次提交审议的《实施办法(草案)》重点在于明确民办教育的发展方向,加强政府鼓励支持的导向型,落实民办学校的平等待遇,同时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
落实平等待遇 纠纷有地儿处理
本次立法针对民办学校的教师职称待遇、教师培训、教职工与学校的解决途径等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
草案规定,教育、人事等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学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纳入其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范围;民办教师的培训应当纳入全市的教师培训总体规划。
市人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委员会对草案审议后,要求增加条款,对落实民办教师和学生平等待遇的规定进行更为明确的补充。增加内容为:
“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在以下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
(一)学校招生、申请科研项目和课题、参加评奖评优等;
(二)教师、职员职称评定、业务培训、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
(三)受教育者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参加先进评选、医疗保险等。”
以往,由于大多数民办学校是民办非企业性质,对于学校和教师的纠纷,人事和劳动仲裁部门均不予解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难保障。对此草案规定,具有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的民办学校应当与其聘任的教师、职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机构解决纠纷。
筹备期内不得招生 公示学费退费办法
本次立法体现了促进与规范并重的原则。
草案规定,民办学校在筹备设立期内不得招生。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一致。民办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与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承诺一致。
针对发生较多的学校与学生之间的退转学退费纠纷,草案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制定具体的学费退费办法并公示,同时要与学生签订退费协议,学生退、转学要求退费的,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处理。
编辑:苏琳 (责任编辑:李静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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